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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异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天佑天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异字第00169号案外人北京天佑天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号华腾大厦二层206单元。法定代表人幸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社区服务中心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法定代表人白华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新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天佑天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天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由于陆新泰公司借异议人款项未能按期偿还,异议人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014年6月16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查封了陆新泰公司的固定资产,之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天津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陆新泰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异议人申请执行。2014年8月5日,天津蓟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加坡泰国村鱼翅酒楼的固定资产作价抵偿异议人,同时,将酒楼的经营权转让给异议人,直至房屋租赁合同届满之日止,以抵偿剩余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陆新泰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陆新泰公司负责。异议人接管经营后,又投入了巨额资金维持酒店的经营,但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却查封了酒店的保险柜,异议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立即停止执行,解除对保险柜查封。申请执行人瑞斯特公司辩称,法院的执行措施合理合法,异议人所提的保全措施在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且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违法法律规定,故我公司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建议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8812号民事调解书,该协议确定:一、被告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电费393687.55,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5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给付143687.55元;二、如被告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向原告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六十六元五角,由被告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北京瑞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斯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陆新泰公司履行义务。2014年4月4日,本院向陆新泰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2014年8月14日,本院在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查封了新加坡泰国村鱼翅酒楼内的两个保险柜。另查,2014年6月16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蓟民二初字第0721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北京陆新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表中241项财产。其中不包括本院查封的保险柜。2014年8月5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蓟执字第382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加坡泰国村鱼翅酒楼的固定资产作价49378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将该酒楼的经营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抵偿余欠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经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自负,被执行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被执行人负责,该经营场所从裁定送达之日起交由申请执行人经营,至房屋租赁合同届满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依据案外人天佑天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院在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查封的两个保险柜是在其经营期间占有使用的,应为案外人天佑天赐公司所有,本院应中止对该保险柜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北京天佑天赐餐饮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二个保险柜的异议成立,中止对本院查封的二个保险柜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