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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云与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云,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337号原告王云云,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根,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原告王云云与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