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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休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程细凤、金云峰、金国峰与王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细凤,金云峰,金国峰,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休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程细凤,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金云峰,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金国峰,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利平,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休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6万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王利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4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利平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