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贺某某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贺某某,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0日原告:贺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7日委托代理人:胡蓉,广元市利州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4日被告:周某丙,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6日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赵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