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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梓霖与邱剑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梓霖,邱剑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林梓霖,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诚,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剑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黄某甲,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梓霖与被告邱剑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邱剑钊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市民广场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x)、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市民广场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原告及担保人黄某甲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站里3号(水东中心广场)2幢13层1310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及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邱剑钊名下价值30万元的下列财产:1、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市民广场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x);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市民广场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二、查封价值30万元范围内的原告林梓霖、担保人黄某甲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站里3号(水东中心广场)2幢13层1310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