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某保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保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岳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保,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高中文化,原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2O14年1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保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吴某保为使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店建材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通过时任岳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副局长吴某益和该局资源电力股股长欧阳某某做虚假申报材料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获取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金65万元,事后被告人吴某保向欧阳某某行贿14万元,向吴某益行贿1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保系自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保辩称,马店建材公司列入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范围是吴某益通知我的,县里发了红头文件,县工信局开协调会时讲了要收工作经费,欧阳某某对我讲了申报成功后要感谢省、部领导;马店建材公司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后按要求拆除了生产设备和厂房,我获得的不是“不正当利益”。经审理查明,马店建材公司原为岳阳县小天地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1999年成立时从事制造销售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制品、石灰、机制砖;2005年已经停止水泥生产,并将设备和水泥生产许可证出租。租赁人君峰建材有限公司既租用场地、设备,也租用了小天地建材有限公司的水泥生产许可证。2006年4月,小天地建材有限公司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建材批发、自有厂房及机械设备出租,露天砂岩开发。被告人吴某保于2008年11月将岳阳县小天地建材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后更名为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保,生产经营范围仍为建材批发、零售;自有厂房及机械设备出租。君峰建材有限公司继续租赁,但原小天地建材有限公司的水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7月20日,马店建材公司再未重新办理水泥生产许可证;很明显,马店建材公司并不是水泥生产厂家。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经信委、财政厅下达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在吴某保的请托下,岳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马店建材公司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马店建材公司不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范围,根本不具备申报资格,申报也缺少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为了将该公司申报成功,根据申报的要求,经县工信局相关领导决定,由吴某益、欧阳某某帮助吴某保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欧阳某某还帮助伪造了近三年财务报表、近三年企业纳税凭证、近三年企业电费清单等虚假资料。2010年6月,该企业未通过审查。2011年5月,在吴某保的请托下,欧阳某某再次将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原申报材料修改完善后继续申报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并通过变造用电发票、完税发票的方式补齐了申报资料。2O11年底,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申报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获通过,并获得65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1年7月,工信部在其官网公示了马店建材公司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被告人吴某保多次到欧阳某某的办公室询问财政奖励资金有多少、何时到位,欧阳某某回答没有问题,并谎称自己有同学在北京部里,打了招呼,只是钱到位后要感谢一下,被告人吴某保表示同意。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财政奖励资金到县财政局账上后,被告人吴某保又来到欧阳某某的办公室,商量如何“感谢”省、部里,欧阳某某提出这一次搞的钱少了点,部里送10万;被告人吴某保说能不能少点,送8万算了,省里送5万;欧阳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元月上旬,岳阳县财政局将65万元奖励资金拨至被告人吴某保私人账户上,被告人吴某保收款当天从银行取出15万元现金后来到欧阳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欧阳某某14万元,并对欧阳某某讲,13万元由你去感谢省里和部里的领导,1万元感谢你个人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欧阳某某收下这14万元后全部据为己有。2O12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为感谢吴某益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给予的帮助,被告人吴某保来到吴某益的办公室,送给吴某益现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保获取的65万元中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除送给欧阳某某、吴某益共15万元外,剩余资金用于支付请人炸窑费用5万元、拆毁烟囱费用2万元、拆除倒灰库费用2万元、申报资料费用1万多元、招待费2.5万元左右、偿付职工工资9万7千元、支付职工医疗费1.4万元,偿还办厂时欠的集资款24万元。2013年6月,中共岳阳县纪委在调查县工信局申报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时,欧阳某某害怕个人受贿的问题暴露,于2013年6月通过转账退还给吴某保5万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保委托其妹妹吴某莲向岳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退还了非法所得款2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保于2011年12月3日将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整体出让给了熊某岳、童某魁,双方签订了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2011年12月21日变更了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熊某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2012年4月13日,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名称变更为湖南新马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相应变更。被告人吴某保工商注册的个人独资的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吴某益、赵某文、许某波、袁某军、吴某军、于某、吴某莲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保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122081954。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吴某保作为原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了该公司能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申报成功,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随后用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情节严重,原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保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岳阳县马店建材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吴某保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保犯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保提出的马店建材公司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是县工信局的行政行为、是欧阳某某索贿,马店建材公司获得的不是“不正当利益”的辩解意见,经查,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马店建材公司不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范围,根本不具备申报资格,为套取奖励资金,县工信局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提供帮助,使该公司获取了奖励资金65万元,本院已依法追究县工信局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显然,马店建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即使欧阳某某有索贿情节,也不影响被告人吴某保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保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行,以自首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保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被告人吴某保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保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保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已追缴的被告人吴某保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人民陪审员 吴广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