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执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胜利,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执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龚胜利。被执行人杨小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胜利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杨小林的拆迁土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龚胜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华审判员 赵友春审判员 陈绪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