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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卿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卿某某,女,201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李正容(卿某某母亲),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松,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一般代理。原告卿某某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