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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君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君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961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雨田,该公司同太支行负责人。被告杨君野,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君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审判员孙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