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碚法民初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川军、杨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川军,杨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3707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科平,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川军,男,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燕,女,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川军、杨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为890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