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张甲、张乙、亓甲、亓乙、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甲,张乙,亓甲,亓乙,张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邵某某。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亓甲。被告:亓乙。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甲、张乙、亓甲、亓乙、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