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庆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少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荣。因本案于2014年6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张呈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2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荣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荣及其辩护人张呈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庆荣窜至乐清市城南街道天豪大酒店附近,采用殴打被害人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郑某身上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42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6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庆荣从乐清市湖滨花园小区门口附近一直尾随被害人王某,后趁无人之机用砖头砸被害人王某的肩膀、头部,致王某倒地,并用手掐住王某的脖子,强行劫取王某的钱包(内有现金470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陈庆荣已退赃34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庆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郑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光盘、视频截图、病历材料、法医鉴定文书,被告人陈庆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庆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退赔,可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庆荣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庆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庆荣退赔赃款2420元,返还被害人郑爱晶;退赔赃款130元,返还被害人王晓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钦人民陪审员 杨晓海人民陪审员 蒋宙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汶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