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长丰街与顺河路交汇处南侧。法定代表人袁守汶,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4公里处路南4-1-1。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3)高商重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联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