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180-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