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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硕与冯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硕,冯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冯硕。被告:冯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硕与被告冯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冯硕负担。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