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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杭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杭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建。委托代理人:陈能达、陈巍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杭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杭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