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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夏继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刑初字第72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间,被告人XX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多次贩卖冰毒给胡某建吸食,获利45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4月5日14时许,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胡某建吸食。2、2014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XXX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的泰顺茶行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胡某建吸食。3、2014年4月9日,被告人XX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286-3号,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胡某建吸食。4、2014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夏XX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286-3号,以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胡某建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其他书证;证人胡某建的证言;户籍证明;其它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严惩。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XX在庭审中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邹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