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林江与林宝江、刘恩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江,林宝江、刘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马林江。被执行人林宝江、刘恩福。申请人马林江与被执行人林宝江、刘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