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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林江与林宝江、刘恩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江,林宝江、刘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马林江。被执行人林宝江、刘恩福。申请人马林江与被执行人林宝江、刘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