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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务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牟远诉被告赵兴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务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牟远,男。被告赵兴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远诉被告赵兴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远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牟远承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