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付强,男,沂水农商银行高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马继勤,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刘纪红,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刘瑞宝,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马龙,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付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继勤于2012年05月28日向我行借款90000元,于2013年05月20日到期,利率为12.5733‰,借款凭证号为026273797,现结欠42311.21元,由被告刘纪红、刘瑞宝、马龙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按约定到期归还本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马继勤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收借款人、担保人,均拒绝归还,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我行决定对四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05月28日原告与借款人马继勤及担保人刘纪红、刘瑞宝、马龙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告马继勤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2.57333‰,2013年05月20日到期,借款凭证号为026273797。合同约定到期归还本息。由刘纪红、刘瑞宝、马龙自愿为马继勤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08月29日偿还本金47000元,2014年04月14日偿还本金688.79元,现结欠本金42311.21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的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四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311.2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原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3年12月27日改制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均由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及庭审笔录,已收录在卷。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继勤作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符合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继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311.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2年05月28日起至2013年08月29日止按本金9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3年08月30日起至2014年04月14日止按本金43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04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2311.21元计算利息)二、被告刘纪红、刘瑞宝、马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继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被告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