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张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8655-1。法定代表人杜位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弛,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张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