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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立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莉敏因与马铁锤离婚纠份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莉敏,马铁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敏,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惠民、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铁锤,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陈莉敏因与马铁锤离婚纠份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莉敏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湘江路,属于召陵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马铁锤未答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莉敏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湘江路,属召陵区辖区。但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陈莉敏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郾城区黄河路703号院8号楼14号,属郾城区辖区,故作为被告住所地的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左 昊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