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登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登字第7号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镇紫泥村。负责人吴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称,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将“致远89”轮交其维修,但在船舶修理完毕后未支付修理费用211213.6元。现因“致远89”轮被本院民事裁定强制拍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11213.6元,并提供了船舶修造结算单及无损检测报告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申请登记的债权系与“致远89”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且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紫泥镇紫泥造船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