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方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26号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08719-6。负责人:鲁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方元,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吴方元用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