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现羁押在微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张某的拆迁补偿房两套或者补偿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