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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盛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卢国平,黄红妹,胡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7408-6。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06296-1。被执行人:江西银盛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9382-2。被执行人:南昌国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76132-X。被执行人:卢国平,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红妹,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峰,男,1966年5月10日生,江西银盛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胡文峰在2015年8月1日前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文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文峰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333号白金瀚水景花园22栋F座的房产(权证号: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O一八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