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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与被上诉人李淑娟,原审原告陈国荣赡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陈国荣,李淑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兰,女,1950年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秀,女,1954年正月初九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霞,女,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梅,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兰,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格,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娟,女,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树刚,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国荣,女,1933年3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娟,原审原告陈国荣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被上诉人李淑娟及委托代理人熊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