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陵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万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孔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万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孔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陵商初字第17号原告曲阜市万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常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祥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万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代理审判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