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肥执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海霞、路某某、路克辉、邹桂新与张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霞,路某某,路克辉,邹桂新,张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肥执字第1436-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海霞,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路克辉,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邹桂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健,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霞、路某某、路克辉、邹桂新与被执行人张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06)肥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杨泽祥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