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顾东华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54号原告顾东华,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上海浦东新区祝桥镇三八村***号***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原告顾东华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东华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余继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