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兆龙与连云港豫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龙,连云港豫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601号原告李兆龙,居民。被告连云港豫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浦区朝阳路海晟新艺B301室。法定代表人郝明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龙与被告连云港豫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龙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龙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艳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