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色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从凉诉被告登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凉,登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色民初字第22号原告宋从凉,男,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登达,男,住四川省色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从凉诉被告登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从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