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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色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从凉诉被告登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凉,登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色民初字第22号原告宋从凉,男,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登达,男,住四川省色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从凉诉被告登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从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