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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罗迎春诉罗良兵承揽合同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38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迎春,罗良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罗迎春,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被告:罗良兵,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原告罗迎春诉被告罗良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迎春诉称:2014年3月,原告应被告罗良兵要求,包工包料为被告罗良兵安装水电及贴瓷砖。原告承诺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和材料费。2014年5月初该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此后原告屡次找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96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良兵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罗迎春从事水电安装和贴内饰瓷砖的业务。2014年3月原告罗迎春接受了被告罗良兵委托的工作任务,为被告罗良兵在隆昌客运站金辉投资公司、隆昌县山川镇新民村4组的门面房、隆昌县云顶镇联丰村6组的住房和富顺县三口碑的金辉投资公司安装水电和贴内饰瓷砖。2014年5月该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罗良兵共欠原告罗迎春工程款59681元。2014年7月7日,被告罗良兵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罗迎春(2014年03-06月份止)材料款工程款合计59681元。大写伍万玖仟陆佰捌拾壹元正。欠款人罗良兵。隆昌县云顶镇联丰村六组18号。身份证号511028197002289119。”此后,原告罗迎春多次找被告罗良兵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罗迎春提交的欠条1张、出库单21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罗迎春按被告罗良兵的要求完成了安装水电和贴内饰瓷砖的工作,被告就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罗良兵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罗良兵作为定做人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引发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罗良兵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原告罗迎春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5968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属法制观念淡薄,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第以及《》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良兵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罗迎春拖欠的工程款59681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罗良兵负担,此款原告罗迎春已垫付,被告罗良兵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