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冀涛与姬玉斌以及冀兴飞、冀兴平、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某,姬某某,冀某甲,冀某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某、。原审被告冀某甲。原审被告冀某乙。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冀某因与被上诉人姬某某以及原审被告冀某甲、冀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上诉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冀某,原审被告冀某甲、冀某乙、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冀某。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