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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被执行人上海创钢物资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宁德市沪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上海创钢物资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宁德市沪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8400-X。法定代表人陈发展,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创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组织机构代码74211428-5。法定代表人周培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培建,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林媛,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被执行人宁德市沪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9180-5。法定代表人苏会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创钢物资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宁德市沪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