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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卫与被告朱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卫,朱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陈俊卫,男,汉族。被告朱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