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德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张德国,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072号原告:王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国,居民。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一,经理。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张德国、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