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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德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张德国,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072号原告:王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国,居民。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一,经理。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张德国、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