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朱炜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炜,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朱炜,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敏,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炜与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朱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