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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朱炜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炜,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朱炜,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敏,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炜与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朱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