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金世佳、何业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世佳,何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08号申请人金世佳,农民。申请人何业华,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金世佳、何业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9月3日经咸安区汀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何业华一次性赔偿金世佳医药费1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即付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