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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金世佳、何业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世佳,何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08号申请人金世佳,农民。申请人何业华,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金世佳、何业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9月3日经咸安区汀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何业华一次性赔偿金世佳医药费1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即付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