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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舜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佛送、叶美玲、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组织机构代码70531549-1。法定代表人蔡兰雄,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舜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3406981-6。法定代表人何佛送,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5738117-5。法定代表人章坚锋,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佛送,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七步镇竹下村。被执行人叶美玲,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竹下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舜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何佛送、叶美玲、宁德市沪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和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