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于复潘与威海信秀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复潘,威海信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815-1号申请执行人于复潘,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信秀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已自动履行民事判决确认的货款1903元,案件受理费20元的给付义务,故上述民事判决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若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