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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希林与王志文、陈丽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希林,王志文,陈丽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卢希林。被执行人王志文。被执行人陈丽蓓。本院在执行(2014)温乐执民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卢希林与被执行人王志文、陈丽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本市房管、土地部门无房地产登记。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61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