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业国与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张业国,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杨殿学,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敬昆,男,生于1964年10月26日,汉族,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小虎,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章丘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吕兴钰,男,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养护科科长,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国与被告章丘市绣惠镇人民政府、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业国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业国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张业国负担。审判长 李 舰陪审员 彭 娜陪审员 马来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