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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晃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与姚茂芝林业违法行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姚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晃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杨才民。委托代理人黄俊和,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茂芝,男,1963年10月05日出生。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晃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到本院立案庭交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1917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湾罗信用社的存款扣划1917元,执行费50元,共计19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晃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昌培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杨建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