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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吉军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16号罪犯王吉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盘刑二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吉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