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4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魏建平、李朝琼、罗华银、罗华金、何刚、杨桂华、罗小军、尚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魏建平,李朝琼,罗华银,罗华金,何刚,杨桂华,罗小军,尚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4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地址江油市。单位负责人强志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勇,该行职员。被告魏建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8日,住江油市九岭镇。被告李朝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3日,住江油市大康镇。被告罗华银,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9日,住江油市九岭镇。被告罗华金,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7日,住江油市九岭镇。被告何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6日,住江油市大堰乡。被告杨桂华,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3日,住江油市大堰乡。被告罗小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5日,住江油市九岭镇。被告尚春玲,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28日,住江油市九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魏建平、李朝琼、罗华银、罗华金、何刚、杨桂华、罗小军、尚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魏建平、李朝琼、罗华银、罗华金、何刚、杨桂华、罗小军、尚春玲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