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旅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农某1与农某2、农某3、农某4、农某5、农某6、农某7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1,农某2,农某3,农某4,农某5,农某6,农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农某1。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农某1丈夫)。委托代理人:车桂芝,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某2。委托代理人:农某3。被告:农某3。被告:农某4。被告:���某5。被告:农某6。被告:农某7。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1诉被告农某2、农某3、农某4、农某5、农某6、农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1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某2、农某3、农某4、农某5、农某6、农某7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某1农秀芝撤回对被告农某2、农某3、农某4、农某5、农某6、农某7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邹明来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