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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祖某某,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