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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钱立仁,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