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张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辉于2014年9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波 百度搜索“”